作者,连岳
大连13岁的蔡某某谋杀10岁女童,警方公布的处理决定是: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警方只能依据现行法律处理,这是毫无问题的。但不追究蔡某某刑事责任,杀人无事,显然又违背人们普遍的正义观。这事告诉我们,法律不只是成文的法条,这些法条得符合天理,符合永恒的正义,它才能够维护正义。
人类在制定成文法律之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普遍符合正义,不谋杀不欺骗。在当下生活的微观层面,一些小错,法律也不会介入,比如,言语上偶尔侮辱弱小,零售中极轻微的缺斤短两,但类似的小错并没有泛滥成灾,总是极少数,相反,自省、自律,勿以恶小而为之,却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主流,人们追求在无任何监督之下高尚行事。这都说明,正义是普遍的人性,法律无法凭空制造正义,只是发现正义,顺应这正义的法律是好法律,违背这正义的法律则需要修改。
未满14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在看来,就需要修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有多位委员建议修正现行法律的不足:
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人类社会当然要保护未成年人,不用法律规定,人类社会就是这么运转的,人们总是天然爱孩子。但保护未成年人演变成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就不符合正义了。在大连这个案件中,由于谋杀者及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结局就非常荒谬,杀人的未成年人受到保护,被害的未成年人连正义都讨不来,无法保护她的权利。在同一件事中,受保护的是未成年人谋杀犯,不受保护的是无辜的未成年人受害者。法律有这么明显的BUG,怎么能不改呢?
刑法的本质就是惩罚,是复仇。侵犯他人财产与身体的人,必须受到报复。这样做坏事才不会有利可图。否则的话,世界就将由少数坏人控制,他们做坏事没有常人的心理与道德压力,又可不停获利,他们做的坏事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烈。
有能力犯罪,就有能力接受惩罚,这才公平。很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体格心智都已成熟,成年人未必是对手,此时,法律明确告诉他们,即使杀了人,不过也就是收容教养,那是非常危险的信号,等于授予一批人合法杀人执照,越是邪恶的未成年人,在学校与社会就越有控制力,他们威胁杀掉同学与老师,或者其他任何人,你敢不当真?你敢不害怕?
无法惩罚极少数未成年人犯罪,相当于无法保护其他极多数未成年人。我想,不满14周岁不追究刑责,已经不符合现在的事实,至少在《刑法》中应该大幅度下降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遵循天理,以顺应人性中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