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类
政策依据:《关于认真落实进一步吸引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来榕落户工作的通知》榕公综〔2018〕178号
01
高校毕业生落户
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本科毕业生应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所需基本申请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来榕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内院校毕业的还需提供学信网查询结果,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近期1寸免冠白底照片二张。
02
引进人才落户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引进人才认定流程和标准见附件2、3),可申请落户我市。所需基本申请材料:
(一)《引进人才落户证明》(样式见附件4);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1寸免冠白底照片二张。
03
落户地址选择
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意愿,自行选择落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所需申请材料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
(一)申请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申请人直接向拟落户地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申请。符合落户条件的,户籍窗口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对持有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申请的,户籍窗口当场出具《同意落户通知书》。
现户口为省外的,持《准予迁入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现户口为省内的,两个工作日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持有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申请的,凭《同意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即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包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自建房可提供土地证),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租赁不包含租赁私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二)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就业单位在职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集体户户管员统一向拟落户地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请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的,由拟落户地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见附件5)负责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再统一向拟落户地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04
成立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
各市、县(市)区级均要成立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集体户具体地址及户管员联系方式见附件5。未成立集体户的,凭单位介绍信、集体户户管员《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成立。
05
在县(市)、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不得从家庭户迁移至集体户落户。
流程
01
简化提供材料
1.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仅提供以下材料:
高校毕业生来榕落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白底照片二张。
不再要求提供《报到证》或聘用合同等就业凭证,但提供的《毕业证书》还需提供学信网查询结果,留学回国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仅提供以下材料:
《引进人才落户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白底照片二张。
02
落户地选择更自由
可根据自身意愿,自行选择落户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
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还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自建房可提供土地证),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租赁不包含租赁私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拟落户地已有直系亲属户口的,另需提供拟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就业单位在职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落户单位集体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均不再要求提供市辖区内(或县市内)的无房证明。
03
手续更简便
除落户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需要由申请人直接向拟落户地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申请。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集体户户管员统一向拟落户地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申请落户就业和人事人才中心集体户的,由拟落户地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再统一向拟落户地县(市)区 公安局(分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本人需要奔波的环节更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二)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二、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市辖区居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条件
(一)在市辖区内连续居住满 3 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与居住地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 3 年并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或依法持有居住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 3 年)的年龄 45 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二)在市辖区居住就业且被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已办理《居住证》,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三、全面放开市辖区之外其他地区落户限制
在福州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所设立的集体户的人员,需提交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县(市)辖区内无房证明,和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本“实施意见”中所述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落户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需提交由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无房证明,和与本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凭证),落户人数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落户市辖区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需与本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 3 年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