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周末报
据媒体报道称,2015年,女孩小文的母亲因迷信“改运”,将小文“送养”给鲍某明。小文自述,她长期遭受被自己称为“爸爸”的鲍某明的性侵。在对性侵女孩者无比愤慨的同时,人们也提出了疑问:为何小文的母亲要将女儿“送养”给一个陌生的男人?
记者暗访网络送养:中介建群牵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
这是一个隐秘且数量不容小觑的群体——民间送养者。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在他们栖身的网络世界,送养者、中介、收养者已然形成了一根衔接紧密的链条。
文丨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郑超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责任编辑丨尹丽
作为百度贴吧里“未婚妈妈吧”的创建人,“送养、收养”是宇文无艳(网名)听不得的字眼。
4月10日,法治周末记者在网上向她提出一些关于民间送养的问题,她很快发来大段的文字。
“收养女孩的,多是卖给鲍某明(原文为具体姓名)那种禽兽!”她写道。
宇文无艳所称的鲍某明,正是近日被卷入“上市公司高管性侵案”的当事人。
据媒体报道称,2015年,女孩小文(化名)的母亲因迷信“改运”,将小文“送养”给鲍某明。报道中,小文自述,她长期遭受被自己称为“爸爸”的鲍某明的性侵,身心都遭受重创。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很快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在对性侵女孩者无比愤慨的同时,人们也提出了疑问:为何小文的母亲要将女儿“送养”给一个陌生的男人?
值得一提的是,据报道,小文的母亲最早是在网上认识鲍某明的。而法治周末记者多方调查采访得知,正是在网络上,有一个隐秘且数量不容小觑的民间送养群体。
隐秘的民间送养者
宇文无艳管理的“未婚妈妈吧”成立于2008年,定位为“未婚妈妈抱团取暖”。在一篇帖子中,宇文无艳叙述了自己当未婚妈妈的十年路程。这段艰辛、曲折的经历,鼓舞着很多跟她处境相似的未婚妈妈们。
成立至今,“未婚妈妈吧”已经得到超过12万人的关注。
在置顶通告中,宇文无艳立下了这样的“吧规”:“但凡跟帖回复超过三条与收养送养沾上星点关系的,楼主自己不管不删的,连同楼主在内,一律封禁删除处理。”在宇文无艳看来,即便生活再艰辛,也不能放弃抚养孩子。不少未婚妈妈与她有着同样的感受。
然而,对于另一些未婚妈妈而言,却因为种种原因想要把孩子送给他人。
“民间送养者包括无力抚养小孩的家庭或单亲(包括未婚、离异、丧偶)妈妈等。一些人在重男轻女观念影响下送养女婴,此外还有亲属之间的‘过继型’送养等。” 北京勇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艳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了民间送养群体的构成情况。
在执业过程中,王小艳曾与许多送养者打过交道。其中,不少人有涉拐卖儿童案、养子女遗产继承纠纷案等。
4月11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教授王晓莉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介绍: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课题组在研究中发现,在计划生育非常严格的时期,农村地区生男偏好严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堕胎情况严峻,送养女儿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今,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重男轻女的现象已经大有改观。但在农村地区深化土地和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男女不平等的资源分配现象仍普遍存在。此外,因为“养不活”孩子而将其送人的情况已经非常少了,她补充道。
“爱心救助”群里的婴孩买卖
法治周末记者访问多个网络平台后发现,尽管一些平台以政策、法规问题将“送养小孩”等信息进行了清理或屏蔽,但要找到相关的线索并非难事。
例如,法治周末记者在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信息。记者注意到,在多条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网友。她在头像旁边留下了自己的QQ号码 。
记者在知乎APP上发现的“送养孩子”相关内容
法治周末记者以“咨询如何领养孩子”为名,加上述网友为好友。随即,记者收到了这位网友的信息。对方称,自己已经“领到”了孩子,“订的时候孕妇才怀孕八个月,现在‘我女儿’一个多月。”
而为了得到这个“女儿” ,上述网友称自己“花了四万元”。
在这位网友的推荐下,法治周末记者得以进入一个名为“爱心救助站二”的QQ群。按照网友的介绍,这个群专门“提供送养、收养服务”。按照“群规”,一旦收养成功,当事人必须退群。
法治周末记者从群资料中看到,这个群建立于2019年12月,人数有29人(记者在群期间),包括3名管理员。
这3名管理员有着不同的分工。其中,一位名为“客户负责人”的管理员在群里发送了一份名单:“河北,孕,36周,女,低补……广东,孕,37周,男,中补……”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所谓“补”,意即“补偿款”。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理解为送养者开出的“价格”。相应地,“低补”即为“补偿款”低。
取名为“爱心救助”的QQ群截图
法治周末记者向其中一名管理员询问:“请问是合法领养吗?”
对方的回答是:“合法去福利院,别在这里找。我们不犯法,也不合法。”
随即,记者被移出了群聊。
之后,法治周末记者又以咨询领养为名联系上一位“中介”群主。对方表示,自己的资源很多,不光有领养群,还有“假结婚给孩子上户口”群等。
据这位群主介绍,送养者不仅仅是一些未婚妈妈,还有生“二胎三胎的”。此外,被送养的孩子男女都有。记者还被告知,就她经手的送养和收养而言,已出生的孩子比待产的“价格低”,但至少也要“十万起”。
而在这位群主看来,通过他们收养孩子,“不是不合法,而是民间领养不受法律保护而已”。
记者与一位中介的聊天截屏
罅隙之间的被私自收养儿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在概念上,用“私自收养”比“民间送养”会更准确一些,也更加有助于将个案与制度关联起来。私自收养是指未办理收养登记、自行建立亲子关系/类亲子关系(祖孙关系)的收养。
邓丽认为,私自收养脱离国家视野,缺乏规范监管和充分支持,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均不明晰,往往会导致所涉儿童权益不保。
王小艳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民间送养可能侵害儿童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教育权等,比如因送养行为导致的性侵、虐待、遗弃等行为。
邓丽认为,近年曝出的一些集聚性的、极端的私自收养案例就很说明问题。
比如2013年,河南省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收留无家可归儿童的处所发生火灾,7名孩子死亡;2018年,河北武安市“大爱妈妈”李利娟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照看的69名儿童全部转到当地福利院。
“被私自收养的儿童身处原生家庭、国家监护与收养机制的罅隙之间,面临极大的风险和危险”,邓丽说。她呼吁,一方面要在个案中及时充分地去救助受害人、惩治侵害人,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上深刻省思,更加有效率地疏导私自收养,增进国家和社会对收养事件的监督、干预和对收养家庭的支持、服务。
邓丽介绍,当前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收养制度明显要比现行的收养法更科学一些,某些形式要件更加宽松一些,促进和鼓励收养的立场更加鲜明一些,“肯定会有助于将一部分私自收养‘引流’到依法收养的轨道上来 。”
资料图
管法律在进步,但是从研究者的角度出发,邓丽觉得一些问题尚未得到系统的解决。
“比如,生父母未婚先育却没有能力继续抚育的婴童,这个群体历来就在被收养人中占到一定比重。” 邓丽说,这种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生父母协商一致才能送养,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男方早早地远远地就躲开了,女方要证明男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才能实施单方送养,会产生各种成本,很可能女方就会放弃法律送养的通道。
甚至,在保守文化的抑制下,女方本身也不愿走法律通道,而是倾向于私下把孩子送出去。但是这样,孩子的利益就无法获得切实的保障。
在邓丽看来,解决私自收养的问题不仅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完善,还需要实务层面的创新。
“未来,有没有可能把收养信息的匹配规范起来?”她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在邓丽的设想中,可以建立起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由机构负责汇总、匹配需求与资源,通过专业而系统的收养评估、收养回访确保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时,通过这个平台,还可以在监督与互动中通过反馈需求、协调资源,进一步加强对收养家庭的支持与服务。
“现在这种机构收养模式已经在很多国家普及”,邓丽说,目前,中国的收养中心主要负责涉外收养事务,在国内收养事务方面主要从事调查研究工作。未来,还需整合相关资源和经验,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合理路径。
而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包括宇文无艳在内的吧主们还要继续在网上“作战”。
宇文无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别的单亲妈妈吧里有很多“人贩子”,但“在我这里,见一个,就封一个”。
灰色地带:多环节漏洞下的“非法收养”
这种以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甚至有些人养一堆孕妇就是为了卖孩子。他们为了规避检查,编造各种谎言,在网络上以帮助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
文丨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责任编辑丨陈霄
按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收养孩子是他们的一种生活选择。还有一些人,出于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也会选择收养孩子。
但由于收养条件严苛,很多收养家庭无法满足,就催生了很多“非法收养”的情况,甚至衍生出了相关的灰色产业链。
非法收养数倍于合法收养
2015年,郭某就因为给私自收养的女儿上户口,被北京市昌平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因为与妻子结婚后一直没有小孩,2013年8月份,郭某加入了一个专门讨论抱养小孩事宜的聊天群,并通过群里的好友联系到了孕妇赵女士。双方商议郭某付给赵女士两万元的营养费和误工费,待赵女士生产后郭某领走了小孩。
后来郭某想给孩子上户口,但苦于没有出生证明没有办法办手续。他在网上寻找途径,最终花费了6000元,通过快递收到了一份出生证明,郭某持此出生证明到派出所办理了孩子户口等事宜,后被公安机关发现致案发。最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像郭某这样夫妻多年无法生育后私自领养儿童的情况并非少数。据中国日报网报道,从1992年到2005年,重庆地区家庭私自收养的儿童将近19800个,而同时期合法收养的孩子仅为5100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顾问法律事务部主任许秋莉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私自送养的情况并不少见,她在办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曾遇到过有人咨询,离婚后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要将孩子送人。
她提出,父母以无法抚养为由放弃抚养权、私自送养是不合法的。“如果放弃抚养权需要证明双方都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出鉴定。”
以收养的名义贩卖
安徽池州的女性何某因为自己无法生育,多方打听后,知道网络上可以领养弃婴。
何某在网上通过一个叫“中国圆梦之家”的QQ群,了解到群主可以帮人完成抱养孩子的心愿。因此何某就给该群主转了7万元,之后何某和哥哥一起赶到浙江,将一个刚满4个月的女婴抱了回来。
警方找来后,何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要知道违法,肯定也不会去做这种事情,我们也是普通老百姓,因为以前身边亲戚朋友,很多人抱小孩也是这样,给点钱就抱来了。”
2019年,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局破获的一起以送养名义售卖婴儿的案例中就披露出了不少网络非法收养的细节。
当时警方接到报案,得知一名孕妇在社交平台上将售卖婴儿。当警方联系到该孕妇时,其坚称自己不是卖婴儿,是通过亲戚介绍联系到江苏家庭,准备送养,8万元是收养人给她的营养费。
后民警查看其进行交易的QQ群,里面有大量的交易信息,除这名孕妇外,还有湖南女子发消息称:“刚怀上,男女未知,男婴10万、女婴8万,预售8万”。网上交易都有特殊的暗语,"S”代表领养,而"L”则代表贩卖,而且还是明码标价,统称为“补+”,如果不知情的人问,就说是营养费用,实则就是交易费用。
打着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这类灰色地下产业链其实早有端倪。
2014年2月19日,公安部就曾破获一起打着“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 旗号的全国特大网络贩婴案,“圆梦之家” 网站创建人周代富和兰晓青最终落网。
从2007年开始,周代富就创建了“圆梦之家”网站和一些QQ群。周代富后来交代称,他办网站的初衷是为了“做善事”,为那些有需求要收养、送养孩子的人提供一个交流平台。然而,渐渐地,周代富从这里面发现了商机,并与他人一起,将这个平台发展成一个交易孩子的地方。
一直致力于儿童福利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童小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以收养的名义贩卖婴儿,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甚至有些人养一堆孕妇就是为了卖孩子。他们为了规避检查,编造各种谎言,在网络上以帮助收养的名义从事违法行为。她提出,这些是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的。
公开在网上以盈利为目的买卖孩子,一旦交易成功,将构成拐卖儿童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送养”很可能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收养法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环节漏洞助长非法收养
网络送领养孩子,还暴露了另外一个违法现象,某些医疗机构由此浮出水面。
“买出生证明”是网络送领养孩子不可或缺的一环。现实中收养人往往是“通过地下渠道高价向医疗机构购买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这说明,在某些医疗机构的内部人员的“帮助”下,非法送领养者顺利跨过了最后一道门槛。
“圆梦之家”网站创建人周代富就曾交代,其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百份《出生医学证明》。此后,他又以5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山东、山西、安微等18个省市出售,总共从中获利约60余万元。
许秋莉也提到,在实务过程中经常看到不符合收养资格的人通过一些职能机构,将收养合法化。
她记得有案例是,有人在医院捡到被遗弃的新生儿后,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将孩子直接变成“亲生的”。许秋莉也提到,有些医院不确认孩子的情况,只要提供材料,领养回来的三四岁孩子,也会在医院开出零岁的出生证明。
除医院外,儿童福利院也有审查不严的漏洞。
许秋莉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通过点对点找到的孩子,送进儿童福利院后,又点对点地收养成功。“男方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婚外生子,哄骗妻子是抱养的。随后,直接通过当地儿童福利院将孩子点对点地办理完成了收养手续。”
许秋莉认为,收养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是否完善的问题,如果各个职能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自己的职责的话,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只通过政策保护被收养的儿童是不够的,还应该增加服务体系。
童小军介绍,儿童福利院会对有收养意愿的人进行登记,但是缺乏对收养家庭的评估审核,比如无犯罪记录、成长史、收养孩子的动机以及对孩子的未来规划等;还需要对收养家庭进行教育;最后,收养后需要对家庭有半年以上的走访跟进服务,考察被收养人是否被良好的照顾,是否有被侵害。
她也提到,有些收养人出于一时的热情收养但对收养其实并不了解,他们很多人有一种观念:“你没有父母,收养你是我善心是做好事情,你应该感激我。”这种收养到了后期,很有可能会出现收养人遗弃被收养儿童,或者侵害被收养儿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