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起,安徽省取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
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不过,有过渡政策,即2020、2021年符合两项地方性加分项目条件的高考考生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仅适用于安徽省省属高校招生。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截图
多地宣布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其实,安徽省并不是第一个取消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省份。早在2017年,山东省就已经取消了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
还有一些省份即将或是已经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江西
去年底,江西省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民族乡(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按法定程序批准且经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的民族村(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实行3年过渡期,即2020-2022年过渡期内加5分不变,自2023年开始不再加分。
辽宁
今年1月,辽宁也对高考加分政策进行调整,在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方面,喀左、阜新、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从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6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
天津
天津市则将对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照顾调整为优先录取。据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消息,自2023年高考起,“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的政策调整为,在本市所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此外,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等多个省份也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进行进一步规范,缩减加分分值或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
例如,湖南要求,自2023年高考起,对考生申请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三统一”),即具有湖南省同一县(市、区)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且连续3年实际就读的考生,方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加分,不符合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统一”要求的考生,不享受该加分政策。
为什么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在山东和安徽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后,有关部门的解读是:在山东、安徽等省,没有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般为民族村、民族乡,且数量不多。统计数据显示,山东省只有5个民族乡镇,365个民族村居;安徽省也只有10个民族乡(农场),135个民族村。即便是民族乡、民族村,少数民族人口整体占比并不高,有的民族乡、民族村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还不到30%。
而且,近些年来,各地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到的教育资源越来越好,与汉族学生趋于同等化。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底,安徽省共有122所民族学校,其中设有高中部的民族学校仅有1所,初中和含有初中部的民族学校不超过20所,超过八成的民族学校为小学。
这样的大环境,决定了少数民族考生从小与本地汉族考生接受同等教育资源,特别是少数民族高中生与汉族高中生在同一所高中甚至是同一个班级读书。在这种情形下,考生只因民族不同,就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显然不公平、不科学、不合理,伤害了高考公平,这也是最饱受诟病的地方。
福建呢?
高考加分这样规定:
目前,福建省高考加分政策中,涉及少数民族是这样规定的:
以下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
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
备注:户籍鼓浪屿岛上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加10分。
以下少数民族考生在可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厦门中考加分这样规定:
以下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3分:
户籍在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福建是否会跟着改,
也只能拭目以待。
如果高考加分改了,
中考应该也会跟着改。
说实在的,
在目前中高考按照位次录取的前提下,
即使是同分,
位次都有可能相差上百名,
如果再加个3分、10分,
那是相当不得了,
这也是中高考加分一直备受争议的地方。
顺便来看看目前福建省的高考加分政策
和厦门市中考的加分政策
福建省高考加分政策
第四十四条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四十五条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第四十六条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第四十七条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第四十八条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考时,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五十条符合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多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厦门市中考加分政策
1.下列考生享有加3分照顾分的政策
(1)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户籍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少数民族考生,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3)根据厦委组〔2017〕115号文件,未享受过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2.下列考生享有加12分照顾分的政策
(1)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以上(含一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6)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英雄模范)的子女。
3.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