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那么——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把“戒尺”还给老师,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
来看要点:
老师可以这样惩戒学生
👉可以惩戒的行为包括:
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
👉 学生轻微的违规违纪,老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包括:
点名批评;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课后教导。
……
用大白话说,罚站、课后留下来教导,都是允许的。
👉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
👉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这些“红线”,老师不能碰
当然,老师的教育惩戒也是有约束的,不得——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