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多部门联合发布
鼓励支持企业
投资建设安置型商品房
可参照商品房
“限房价、竞地价”供地模式
地价下限不低于
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
部分房源再上市交易或抵押
无需缴4%土地出让金
新规2月10日起实施
试行期两年!
日前,厦门市住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发发布了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厦门安置房建设制度,规范安置房管理,加快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
由此,也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安置型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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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通知截图
我们从中提取了几个重点:
1、安置型商品两种供地方式:①参照“限房价、竞地价”商品房供地模式;②参照协议出让的城市更新供地模式。
2、各区政府提供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地价,价格不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
3、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收取购房款。
4、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剩余房源可作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也可进行拍卖处置。
5、配套的商业和车位,开发企业可自持经营或对外销售(车位需优先出租或出售给安置对象),也可按成本价格回购。
6、2019年10月21日后出让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房源再上市交易或抵押时,不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补差款。
7、本通知自2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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