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中心定于
3月19日-4月1日(工作日)
安排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及交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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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2020年3月19日-4月1日(工作日)。每户具体安排时间详见保障性租赁房交房手续办理通知书或交房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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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选房确认书、保障性租赁房交房手续办理通知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具体注意事项及材料要求详见保障性租赁房交房手续办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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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厦门市翔安区祥吴五路(东方新城二期B地块物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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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968383、2209296(物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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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保障性租赁房交房手续办理通知书》已于3月1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陆续发出,请承租家庭保持电话畅通,注意查收;
* 因疫情防控需要,合同签订现场同一申请家庭仅限两人入场;
* 外地返厦人员请按规定在符合解除隔离条件后再办理合同签订及交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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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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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也想申请?
先来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条件:
申请对象: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1、户籍: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住房: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收入: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单身居民:年满30周岁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②、③、④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特困人员:申请之日前已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且符合前款第①、②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