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生办法
1由市级审批或同意的民办初中,面向五城区、长乐区及 高新区招生;没有寄宿条件或未经市级同意的县区属民办初 中,面向所属地区招生。2民办初中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 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 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外,所有报名人 员实行摇号随机录取。3民办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 毕业生原则上应按学生或家长意愿优先直升本校初中部,本校 初中部招生容量不足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部毕业 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面向外校招生的,按第2点规定录取。 4填报民办初中志愿没有被民办初中录取的毕业生,按初招对 口方案升学。5被民办初中录取后要求退档的学生,由家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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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经民办初中同意退档后,原则上按原升学方案回公办初中 升学,退档手续需在公办校对口招生前办理。6摇号由教育部 门统一组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