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照顾对象
(一)下列考生享有加3分照顾分的政策
1.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及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2.户籍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少数民族考生,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3.根据厦委组[2017]115号文件,未享受过人才子女就学照顾政策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二)下列考生享有加12分照顾分的政策
1.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含一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
3.烈士子女;
4.因公牺牲的军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5.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6.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或在职消防救援人员(英雄模范)的子女。
(三)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1.现役军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2.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四)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
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02
办理流程
符合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须于5月15日前将《登记表》(报名点领取)和有关证明材料交给报名点学校审核,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军人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的照顾录取办理,按照对应的相关省级机关有关通知执行。
考生照顾录取资格的办理时间于5月18日-22日进行,相关材料均须由报名点加盖“原件复印”印章和学校公章,由报名点安排人员前往相关部门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