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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要申请积分入学的家长们,请现在就开始准备!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Nancy 厦门本地宝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7-10-27 07:52:45

    积分入学基本条件
    1
    随迁子女出生应年满六周岁(即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出生)

    思明区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连续暂住(含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的居住,下同),中断不得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思明区暂住;

    2、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到两年以上(含两年)。

    申请参加思明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父(母)已满足上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第1、3、4款,仅因第2款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若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住房,可将该住房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在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第2款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住房产权证登记备案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只适用于基本条件,超过近两年的部分不再累计得分。

    湖里区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含两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能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湖里区暂住。

      在湖里区购置超过50%(不含50%)产权比例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厦门购买房屋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内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2、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2014年9月—2017年8月)在厦按时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两年(24个月,含24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累计)以上,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集美区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务工(含1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暂住)(含1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在集美区居住(暂住)。

    已经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人父(母)若因办理居住(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我区购买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居住(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暂住)时间。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   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2015年9月—2017年8月)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计算),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海沧区

    同时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31日,中间间断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2016年9月为近一年的起始月份,起始月份必须有暂住记录)在厦门市连续暂住(含居住证制度实施后的居住,下同),且4月14日前必须在海沧区暂住。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可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商品住房(用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其本人(或配偶)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一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计算实际工作分和附加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本市外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其近一年的暂住情况应由其暂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2、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即: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3、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两年(即: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在厦门市缴交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12个月,含12个月,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同安区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含1年,截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暂住)(含1年,截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且申请时在同安区居住(暂住)。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以上(截止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

    翔安区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含1年,截止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仍在厦门市务工。

      2、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在厦门市连续居住(暂住)(含1年,截止2017年8月31日),且申请时在翔安区居住(暂住)。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公安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应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公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已经在翔安区购买商品房的申请人父(母)若因办理居住(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翔安区购买商品房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居住(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暂住)时间。

      3、随迁子女父亲(母亲)最近2年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达1年(含1年,截止2017年8月31日)。

    02

    积分计算及加分因素

    积分计算方法:可在厦门本地宝微信公众号菜单栏直接进入积分测评!

    积分计算方法具体组成可看以下完整版

    1
    思明区

    入学积分由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组成。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2、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1年得2分,以此累计,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暂住

    年限

    满1年

    满2年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及以上

    分值

    2

    4

    6

    8

    10

    12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满12个月得4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参保

    时间

    满12

    个月

    满24

    个月

    满36

    个月

    满48

    个月

    满60

    个月

    满72

    个月及以上

    分值

    4

    8

    12

    16

    20

    24

    (3)随迁子女父(母)在思明区购置商品住房且拥有该房屋产权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该项积分不重复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思明区的,得9分;

    (5)随迁子女的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该项不得分)。

    3、附加分10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方可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分方在厦门暂住满一年才开始计分,每满一年得1分;在厦门的社会保险满12个月才开始计分,每满12个月得2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附加分总分10分。

    2
    湖里区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1、基本分,总分30分。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三项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2、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累计1年得2分,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天数*2分/365天计算得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24个月)的,每多累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4分/12个月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湖里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实际入住,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合计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湖里区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3、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方在厦暂住且务工按每年得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积分,但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3
    集美区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

    1、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得30分的基本分。

    2、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居住(暂住)年限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居住(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一年)的(不可合并计算购房时间),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参加社保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12个月)的,每多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本项的总得分不超过24分;

    (3)购置房产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下同)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对于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且所购置的商品房已在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其购买的商品房符合我区购房落户面积条件并已交房入住,但尚未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的随迁子女,可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当申请统筹入学的学校学位不足时,则可申请参加购房片区派位(具体片区见附件2)。

        (4)居住(暂住)地与务工地一致积分。随迁子女父亲(母亲)近一年居住(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并在集美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3、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居住(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得分,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4
    海沧区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1、基本分

    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30分的基本分。

    2、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该项总分70分。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积分不超过12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  3  )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  4  )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暂住、务工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  5  )随迁子女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3、附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父(母)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近一年暂住和社保均应有记录才开始起算,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附加积分。

    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5
    同安区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1、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得30分的基本分。

      2、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 1)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市居住(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  2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厦门市务工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  3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在同安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亲(母亲)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 4  )随迁子女父亲(母亲)居住(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安区且满一年,并在同安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3、附加分10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市居住(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居住(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但总分不超过10分。

    6

    翔安区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1、符合参加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得30分的基本分。

      2、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居住(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3)随迁子女父(母)在翔安区购置商品住房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

      (4)随迁子女父(母)居住(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翔安区且满一年,并在翔安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3、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在厦门居住(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2分计算积分(不足整年的按实际月份数计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但总分不超过10分。 

     

     

    Nancy 厦门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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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ancy 厦门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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