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厦门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调整。
新旧政策差异如下:
(一)提取方面
1.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原政策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的;
(2)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职工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的;
(4)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支付物业服务费的;
(6)职工支持父母或子女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零星危房改造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职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首次购房的;
(8)职工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不符合“大修”条件的。
此次政策调整后,上述情形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或更新改造本市老旧住宅电梯的对象,将原来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为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
3.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原政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可选择逐月委托还贷、逐年委托还贷或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三种自动还贷方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可选择按年报销贷款本息或按年偿还贷款本金的还贷方式;职工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可选择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和提前还贷金额。
此次政策调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方式优化调整为3种方式,分别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和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取消了逐年委托还贷、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和按年偿还贷款本金方式。
(1)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借款人上月已偿还的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职工办理逐月委托还贷,在其还贷期间,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自动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用于职工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得利),能够缓解职工的还贷压力,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最合理最有效的还款方式,因此保留逐月委托还贷方式。
(2)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报销贷款本息。职工未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目前在本市非受委托银行或在异地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无法申请逐月委托还贷业务。为满足这部分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还贷压力,因此保留按年报销贷款本息方式。
(3)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考虑到部分职工有提前结清住房按揭贷款的需求,允许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加速资金回流,支持其他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基于业务办理公平性原则,允许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提前结清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后,可报销提前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金,因此增设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或按年报销贷款本息,可以减轻每月还贷压力,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享受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在保障职工每月正常还贷的同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其他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持续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因此取消了逐年委托还贷、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和按年偿还贷款本金方式。
提取政策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执行。原已签约按年自动还贷和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