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刚刚对外公布
《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外学术活动的通知》
官网截图
通知对我市公办教师到校外单位(机构)进行授课、培训、讲座、辅导、宣讲、评审等学术活动(以下简称“校外学术活动”)提出规范要求。 市教育局说,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更好地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引导广大教师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具体是这样要求的
《通知》所指“教师”的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 (二)市教科院、区教师进修学校的教科研训人员。
《通知》说,教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遵守外出纪律,对自身行为负责,具体要求是: (一)教师必须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育教学研究部门、所在学校的公派校外学术活动,不得无故推诿。 (二)教师非公派校外学术活动,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 (三)严禁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或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间接参与组织的兼职兼薪活动。
《通知》说,审批程序要这样办: (一)公派校外学术活动 (1)教师公派校外学术活动按照所在学校(单位)外出审批、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教育教学研究部门抽调、选派从事评审、考务等工作,以及经选拔、推荐参加的培训,按照所在学校(单位)外出审批、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3)市、区教科研训人员在本辖区内的下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按照所在单位外出审批、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非公派校外学术活动 (1)工作日期间,教师接受非公派外出邀请,应由本人提供邀请单位的函件或通知等材料,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书面事假申请,经学校(单位)同意,方可外出。所在学校(单位)应于每学期末,汇总教师非公派校外学术活动情况,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事)报备。 (2)非工作日期间,按照教师所在学校(单位)外出审批、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