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厦门王律师 今天
经常有小伙伴私信咨询一些离婚诉讼的问题,我在公号统一回复哦。
Question:
我要离婚,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Answer:
王律师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一半以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
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