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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2019年第十九批租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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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1-07 09:54:16

    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集团”)作为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企业,依照《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厦府[2018]235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统一部署,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2019年第十九批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方案如下:

    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后吴公寓项目共计333套,租赁期限为3年。

    项目 房型 建筑面积(㎡) 套数(套) 备注

    后吴公寓 一房型 45 222 一房一厅(带厨房及卫生间)

    二房型 60 19 二房一厅(带厨房及卫生间)

    一房型 45 92 房厅一体(带厨房及卫生间)

    注:本批次房源均为已装修房源,申请家庭根据需求自行配备家具家电。

    二、租金标准及费用缴交方式

    (一)租金及物业相关费用标准:

    项目名称 市场租金标准(元/㎡/月) 租金优惠比例(%) 物业服务费(元/㎡/月) 公共维修基金(元/㎡/月)

    后吴公寓 20 30% 2.8 0.5

    注:1.以上市场租金标准为预评估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租金将以实际评估结果为准。

    2.本批次房源市场租金标准价均以住宅部分第三层作为标准层,并根据楼层高度相应调整(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

    (二)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安居集团下属子公司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家庭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费用,包含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金额和相当于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厦房租赁分别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三)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家庭收取。

    (四)承租家庭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家庭向有关单位缴交。

    承租家庭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三、申请对象

    本批次申请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年收入为中等收入、中等偏上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

    (二)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2019年度的家庭收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即: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8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0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6万元。

    (四)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五、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版)(附件1)。

    (二)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2.申请人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三)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档案中心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的《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需提供原件,可凭身份证在厦门“e政务”便民服务站自助打印)

    (四)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收入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五)申请家庭须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及自愿退出已拥有或居住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若有)做出书面承诺(附件2),并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申请审核及配租程序

    (一)组织看房

    项目现场将开放部分房源,有意向的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现场观摩或咨询属地物业了解本批次房源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拨打安居集团客服热线968383进行政策咨询。

    (二)受理申请

    有申请意向的申请家庭于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至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21号1楼安居集团客户服务中心向厦房租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于当日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审核公示

    申请受理期结束后,厦房租赁根据本方案要求,核查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并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异议。厦房租赁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四)摇号

    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厦房租赁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开摇号,在安居集团监督职能部门和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通过摇号系统,现场摇取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的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将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

    (五)选房

    1.房型配租标准:1人户可以租赁一房型;2人及以上家庭可以选择租赁一房型或者二房型。

    2.厦房租赁根据受理登记情况和批次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并通过短信方式向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发送选房通知,告知《选房手册》的领取时间和领取地点。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户型图、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3.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本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

    4.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其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顺序号作废: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未按《选房手册》规定签署《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的。

    5.选房结束后,厦房租赁向申请家庭发放《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通知书》,告知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

    七、签订租赁合同

    已选房家庭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书》、《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通知书》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结束后,厦房租赁向承租家庭发放《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并须向厦房租赁提交《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放弃声明书》。

    八、组织交房

    承租家庭按照厦房租赁发出的《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在载明的时间内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九、剩余房源公示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应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十、优惠租金返还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承租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厦房租赁按自然季度( 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度)向无违规使用房源的承租家庭返还上一自然季度租金优惠款。为简化费用进出操作流程,上述租金优惠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其下一自然季度应缴租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厦房租赁将分别在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日起(即: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对承租家庭的房源使用情况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

    有以下违规使用房源情形的,不予返还相应承租房源的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交的;

    (七)在租赁期限内通过继承、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所有权,并未及时申报的;

    (八)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不配合物业服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或维护维修的;

    (十)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十一、退租管理

    承租家庭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在每月最后5日内(其他时间不受理退租申请)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遵照合同条款退出房源并缴交相当于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若未提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须遵照合同条款退出房源并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十二、续租管理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家庭应在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厦房租赁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按当期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审核不通过,则不予续租。续租审核条件以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十三、使用管理

    (一)厦房租赁

    1.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根据承租家庭的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操作变更,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2.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行为的,及时纠正,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每半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房源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负责处理户内非人为损坏的大、中维修事项,并建立报修维修工作制度;

    5.选聘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

    6.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催缴及租金优惠款返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应配合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及时告知厦房租赁;

    2.协助开展每年每户不少于两次的入户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入住人员居住情况、套内家具家电、固定装置等方面,并将违规情况现场核实并上报厦房租赁;

    3.负责小区内日常物业服务及管理工作。

    (三)承租人:

    1.自行承担承租房源的套内小修事项(如套内灯泡、门锁、窗扣等易损易耗品及管道疏通等);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纳的;

    (7)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人已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厦房租赁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承租人拥有住房为期房的,厦房租赁可以为其办理过渡居住,过渡期限不得超过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交房之日起三个月,过渡期间不享受租金优惠。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厦房租赁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清退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十四、办理时间

    看房时间: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8日

    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

    看房地址:后吴公寓物业服务处(滨海西大道与西福路交叉口)

    提交申请材料时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13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3:00-5:30

    提交申请材料地址:思明区文塔路221号1楼安居集团客户服务中心

    审核时间: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0日

    公开摇号:2020年3月25日

    选房、合同签订及交房时间以届时发放的《选房手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签订通知书》、《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为准。

    十五、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厦门住房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服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21号一楼安居集团客户服务中心    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21号三楼317室

    咨询电话:0592-968383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5:00-17:30

    安居集团官网:www.xmanju.com

    十六、投诉举报及监督

    如发现租赁活动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安居集团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592-5908191

    本方案适用2019年第十九批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居集团负责解释。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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