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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申请流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厦门本地宝  来源: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17:01:30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

      (二)摇号意向登记

      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日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是排序在1 ~ 2000号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申请受理时,申请家庭需通过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确认申请家庭“意向房源”。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7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本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中心。

      3.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部门、中级法院发出申请家庭的住房、信用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资源规划部门、中级法院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本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选房及配售

      1.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批次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房源供应及意向房源选择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购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购房手册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名单、意向房源选择情况、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次《选房购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购房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购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选房后未当场在《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上签字 确认的;

      (3)已签字确认并领取《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4.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本批次安排选房首日起730天内不得申请保障性商品房:

      (1)在“意向房源”有剩余的情况下未参加选房,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到场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选房后未在《房号单》上签字确认等情形;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订合同、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3)在交房入住前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被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

      (4)在交房入住前办理退房的。

      5.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的“意向房源”中依次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配售通知书》。

      申请家庭按顺序号依次安排选房时,申请家庭只能在《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20年第二批(社会批次)意向房源确认表》中确认的“意向房源”的剩余房源中选房,不得选择“意向房源”外的其他房源。

      (2)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关键词:


    作者:厦门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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