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投资落户申报条件:
(一)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二)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2003年度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2.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在该企业缴交满3年社会养老保险,且与该企业继续签定劳动合同。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迁入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同时申请企业投资者和骨干员工落户,只能二者选择其一,由企业自定。企业有多名投资者,只能给其中一名投资者办理,其他投资者需书面声明放弃。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申办户口,可以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