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第10条;
2、《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第8条;
3、《厦门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厦府〔1999〕综016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
5、《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厦人社〔2018〕246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
1、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含创业);
2、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创业);
3、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即依法办理我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往届本科毕业生;
4、在我市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往届专科毕业生,其中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应在思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先上网申报办理,再到业务窗口完成核准结果确认及后续业务办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1、单位接收毕业生办理确认手续(非必要步骤):
《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账户在线打印、单位在相应栏目签章);《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
2、窗口办理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
3、厦门生源毕业生凭企业劳动合同登记就业,应提供如下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报到证》原件、《家庭户口本》原件、《劳动合同》原件。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厦门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网厅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信息;
2、网上核准:市人社局通过网络在线核准,核准通过后,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在线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单位在相应栏目鉴章,并持《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到窗口办理鉴章手续(非必要步骤);
3、窗口报到:用人单位人事持证件到窗口办理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1.办理地址
(1)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分中心综合窗口(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二楼);
(2)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单位及自管档案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可直接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
(3)各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可直接到相应的区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12333
2.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3.网站地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rss.xm.gov.cn
后台回复关键词“落户”,即可获取“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