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近日下发《上海市公共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规定限制购买上海户籍有使用权的住房其中: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公共住房租赁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通过差价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如果本市户籍家庭为单身,且个人在18岁时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包括公共住房租赁权和住房产权)不允许通过差价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本市两个以上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个人,不允许通过差价取得同一公共住房租赁权
房屋使用权,俗称公租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与政府签订长期租赁协议房屋使用权是指上海市一套不可出售、不独立的公共房屋这种公房只能转让和交换使用权经营过程相当于将使用权名称变更并转让给承租人,也就是所谓的“差价房交易”
房屋使用权的类型包括:一是旧式石库门、新巷、旧巷、旧别墅、老公共用的老房子用煤和环卫;二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作坊,仅用煤和环卫
此外,《上海市公共住房价差交易办法》规定,经市、区政府规定,花园洋房、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值保护价值的公共住房承租人需要按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以已付租金退还或差价方式取得租赁权
非独占使用成套公共住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相关手续转为独占使用成套住房后,除花园洋房外,承租人可执行本市房改及销售政策
新措施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1999年发布的《上海市公共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朱开云,《上海市公共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共住房差价交换,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制定本办法维护公共住房管理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租用的公共住房(以下简称“差价房”)的差价交易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差价和房屋交易的主管部门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价差和房屋交易管理,加强对公共房屋出租人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公共住房出租人负责办理房屋交易差价咨询手续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区内房屋交易差价审批
第四条(原则)价差交换应当遵循优先、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
价差应该有利于提高公共住房的完整使用率
第五条差价交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有住房租赁权与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交换;(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租赁权
第六条(差价换房法的适用)
第七条下列公共房屋不得实行不同价格交换:\\有计划的;未结清承租人应得租金的;擅自建造或者在租赁房屋上附着违法建筑的;已经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或者因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依法应当由出租人追偿的
第八条(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公共房屋承租人需要改变房屋价格的,应当事先征得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本单位户籍居民同意
第9条(对象限制)
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和个人,不得通过差价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差价房交易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除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外,任何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以差价交换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
第10条(转让限制)
本市户籍为单身、个人拥有一套以上住房(含公共住房租赁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
两个以上非本市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个人,不得通过差价取得同一公共住房的出租权
如果一套完整的公房仅用于职工住宅(新工作间),分割分配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使用,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合并后变更销售价格的经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一种